《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17年1月25日,淄博市率先在全省出台了《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1日失效,依据其制定的高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也要进行修订。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目录编制机构、法定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前期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照新的规定,广泛征求了经发局、科工信局等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出台了《淄博高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定修订。

三、起草过程

《办法》共有十五条,主要内容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及日常管理。《办法》起草完成后,书面征求了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经发局、建设局、财金局、科工信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部门反馈的情况,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重点是将实施机构由办公室调整为司法行政部门,并对制定依据、原则、公布时间、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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