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薛建行处字[2021]第17号
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 )
经查,你(单位)临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等有关监理问题的案件,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并自愿放弃了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参照枣庄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现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请于10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地址:永兴路)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加处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1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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