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是指由政府全额出资购买,并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用于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承担的救助责任的保险。我区巨灾保险由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期六年。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开展背景
近几年,我区自然灾害频发,但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却十分单一,群众面临巨灾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脆弱,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体系,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会同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深入开展调研,充分进行论证,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7〕222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1〕5号)确定由区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购买服务,并作为投保人,辖区群众作为被保险人,授权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作为投保单位参保,开展巨灾保险工作。
二、保障内容。
由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等9家在足财产保险公司签署了《重庆市大足区巨灾保险合作协议》,明确了协议期限6年(2018.1.1-2023.12.31);保险费2.2元/人/年,按户籍人口107万人计算投保,保费共计235万元/年。
(一)保障范围:
1.见义勇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大足区行政辖区)因实施经大足区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2.拥挤踩踏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大足区行政辖区)因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3.恐怖活动救助保险:保障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大足区行政辖区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且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由保险机构负责赔偿。
组织、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者的人身伤亡,保险机构不负责赔偿。
4.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大足区行政辖区)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5.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大足区行政辖区)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恶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6.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大足区行政辖区)因遭受自然灾害及在自然灾害中实施抢灾救灾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或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自然灾害:洪涝、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地震。
7.市政设施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大足区行政辖区)因市政设施(包括行道树、大树)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政府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给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8.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大足区行政辖区)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9. 政府救助保险附加传染病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0.政府救助保险附加安置费用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1.附加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附加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赔付方案
序号 | 险种 | 全年 累计 赔偿 限额 (万元) | 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万元) | 每人每次 赔偿限额(万元) | 其中:每人每次医疗费用救助限额 (万元) | 其中:每户每次财产损失救助限额 (万元) | 保费 (元/人) |
1 |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6000 |
3000 | 30 | 30 |
0 |
2.2 |
2 |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 10 | 2 | ||||
3 | 恐怖活动救助保险 | 10 | 2 | ||||
4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10 | 2 | ||||
5 | 精神病人伤人救助保险 | 10 | 2 | ||||
6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10 | 2 | 0.3 | |||
7 | 市政设施救助保险 | 10 | 2 | 0 | |||
8 | 火灾、爆炸救助保险 | 10 | 2 | 5 | |||
9 | 传染病救助保险 | 30或5 | 0 | 0 | |||
10 | 政府救助保险附加安置费用救助保险 | 0 | 0 | 2.5 | |||
11 | 附加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 | 100 | 10 | 5 | 0 | 0 | |
12 | 附加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 200 | 10 | 5 | 0 | 0 | |
备注 | (1)传染病救助保险:医护人员及一线工作人员限额30万元/人,普通居民救助限额5万元/人;(2)政府救助保险附加安置费用救助保险:因火灾、爆炸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赔款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保险赔偿限额为该户居民房屋及室内财产赔款限额的20%;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赔偿限额为该户居民房屋及室内财产赔款金额的50%。 | ||||||
合计保费 | 2.2 |
三、理赔流程和手续。
理赔流程: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处理完结后,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后10日内进行赔付
理赔手续:
(一)出险后,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立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报案,可选择三种报案方式:
1、全年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
2、咨询电话:43720220 43369920
3、当地社区或居委会协助报案。
(二)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三)对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赔付。
(四)索赔资料如下:
1、索赔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
3、居民就医诊疗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居民残疾的,由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证明;居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雪人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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