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开州区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2018年开州区巨灾保险将于2021年12月19日到期,为保障巨灾发生后政府救助责任保险的连续性,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提高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重庆市开州区巨灾保险方案的通知》,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21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购买巨灾保险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分担巨灾发生后政府依法应当承担的救助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洪涝、干旱、大风、雷击、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森林火灾、水库溃坝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传染病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附加流动人口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具有开州区户籍且不具有开州区行政区域内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市政设施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市政设施(包括行道树、大树、井盖、护栏等)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政府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给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火灾、爆炸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9.拥挤踩踏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恐怖活动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遭受恐怖分子、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1.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遭受较大交通事故、较大矿难以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需政府承担死亡、伤残抚恤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3.无责意外(溺水)保险。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溺水等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4.财产救助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因发生的火灾、爆炸、拥挤踩踏、传染病传播以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被保险人房屋损毁纳入财产救助保险范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障对象 。
灾害发生时处于开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开州出差、旅游、务工以及抢险救灾、救援人员等。
(三)赔付标准。
1.死亡赔偿:死亡事故按照每人20万元进行赔偿,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按照每人60万元进行赔偿。
2.残疾赔偿:按照投保人认可的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残疾等级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残疾抚恤费用的确定由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赔偿比例表所对应的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计算赔偿。赔付额度如下表:
伤残等级 | 赔付额度 | 赔付额度 (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 |
一级伤残 | 20万元 | 60万元 |
二级伤残 | 18万元 | 54万元 |
三级伤残 | 16万元 | 48万元 |
四级伤残 | 14万元 | 42万元 |
五级伤残 | 12万元 | 36万元 |
六级伤残 | 10万元 | 30万元 |
七级伤残 | 8万元 | 24万元 |
八级伤残 | 6万元 | 18万元 |
九级伤残 | 4万元 | 12万元 |
十级伤残 | 2万元 | 6万元 |
3.医疗费用赔偿: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居民生命的医疗救治支出,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而由政府部门垫付的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医疗费用救助限额5万元。
4.财产救助赔偿: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10万元/户;土质结构及其他结构房屋和室内财产最高赔付为4.5万元/户,按房屋受损情况在保险限额内协商赔付,临时生活费用50元/人/天,最高赔付90天。
5.赔偿内容及投保金额:保险人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财产赔偿和死亡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残疾抚恤费用、死亡抚恤费用、医疗费用、财产赔偿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为6000万元,全年累计总投保金额为12000万元。具体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及实际损失情况在投保金额内确定。
序号 | 险种 | 全年累计总投保金额(万元) | 每次灾害累计投保金额(万元) |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万元) | 其中:每人每次医疗费用救助限额(万元) | 保费(元/ 人) |
1 |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 12000 | 6000 | 20 | 5 | 2 |
2 | 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 60 | 5 | |||
3 | 传染病救助保险 | 20 | 5 | |||
4 | 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 | 20 | 5 | |||
5 | 附加流动人口救助保险 | 20 | 5 | |||
6 | 市政设施救助保险 | 20 | 5 | |||
7 | 火灾、爆炸救助保险 | 20 | 5 | |||
8 | 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 | 20 | 5 | |||
9 |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 20 | 5 | |||
10 | 恐怖活动救助保险 | 20 | 5 | |||
11 | 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 | 20 | 5 | |||
12 | 较大交通事故、较大矿难以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意外保险 | 20 | 5 | |||
13 | 溺水等保险 | 20 | 5 |
(四)保费:2元/人/年,按2020年末常住人口120.46万人计算投保,保费共计240.92万元/年,在投保人与中标保险公司所签协议期内,保费保持不变,不受人口变化影响,保费由区财政统筹。
(五)保险期限:三年。
三、新旧对比
(一)保险险种增加。上一轮保险12个险种,本轮保险为14个险种,增加了无责意外(溺水)保险和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
(二)投保体增加。上轮投保体为2家保险公司,本轮投保体为3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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