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区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根据此项要求,制定本《目录清单》。
二、制定依据
《目录清单》依据《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
三、制定过程
区司法局根据《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起草通知发往6处镇(街)、经济开发区、25家区政府组成部门和9家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广泛征集各单位拟列入区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事项。经汇总筛选,共征集符合条件的事项9件。2021年2月18日—2月20日,区司法局针对9件决策事项,征求了承办单位及分管区领导意见,最终确定决策事项4件,形成《目录清单(讨论稿)》,提交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以区政府办公室台政办发〔2021〕3号文件印发,并公开发布。
四、主要内容
《目录清单》共拟定区政府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4件,主要涉及运河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等,共涉及4家政府部门。
五、施行日期
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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