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出台目的
2020年9月以来,《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对我市房屋建筑领域信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重要举措
(一)监管范围。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一是明确监管范围,主要对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二是扩大了建筑市场主体范围,将注册在本市的及外地进济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及相关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从业人员信用评级体系中。
(二)信用信息内容。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内容和采集依据、采集方式等。一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特别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三是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主要以市场主体诚信申报为主、以主管部门录入为辅,不良信用信息信息录入采取与市双公示平台对接方式,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采集标准执行。
(三)信用评价。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方式和信用等级划分等内容。一是按照企业资质类别进行分组评价,如企业有多种资质,可选择相应组别参加信用评价。二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采取实时评价的方式。三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结合分数和排名百分比进行综合评判,主要分为诚信守法类(AAA、AA、A级),轻微失信类为B级,一般失信类为C级,严重失信类为D级。四是从业人员各自为一组,按照评分表的相关规定,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每季度公布一次信用评价分数
(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信用修复。一是明确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相关信用信息自动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二是新增信用修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市场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满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要求的最短公开期限后,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认定该不良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处理。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和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四、修订事项
由于上级政策文件变动,我局对《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济建发〔2020〕2号)进行了修订,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项新的变化:
(一)评价范围的变化。首次将相关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从业人员信用评级体系。相关人员
(二)评价周期的变化。调整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从原先每半年为一个评价周围调整为实时评价,进一步提高了信用监管的时效性,让信用评价结果能更真实的反应企业最新的信用状况。
(三)调整“黑名单”信息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和采集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现行管理办法未对相应条款进行列举。
(四)采集方式变化。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由市场主体填报主管部门审核修订为市场主体填报、主管部门录入及大数据采集相结合的方式,不良信用信息采集由主管部门填报修订为与信用济南双公示平台主动对接的方式,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填报压力,也挺高了信用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信用评价分值的调整。企业基础分由60分调整为90分(其中基本情况分值为50分),强化对企业基本信息特别是履约行为的监管。调整优良信用信息分值为10分,减轻企业评优评先的压力,对于优良信用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务院、人社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评优表彰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表彰奖励信息不予采集。
(六)新增设信用修复功能。对于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可依法依规向认定该不良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五、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特点
本办法主要框架及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并且按照第四条“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和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于上级政策主要是规定了信用管理的主要框架和方向,我局文件就主要针对上级政策政策未明确事项给予了相应补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于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予以了明确;二是对于信用评价的周期、信用评价的方式予以了明确;三是针对信用评价计分方式和具体的信用等级划分予以了明确;四是对于信用修复、异议投诉的处理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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