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在全市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新形势下,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亟需顺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与时俱进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落实《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5号)规定,加强过渡期济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实施细则通知》(济财农﹝2018﹞3号)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5日印发执行。

二、结构与内容

全文共有10条。第1-6条:紧紧围绕过渡期的特点和任务,主要明确衔接资金的用途、分配方法、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等要求,与原办法相比有较大调整。第7-10条:主要明确衔接资金的下达、部门职责、监管责任、落实要求、生效日期等具体要求,体现预算管理的统一规定,基本延续了原办法的相关内容。

三、办法条款 

(一)调整资金名称。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衔接资金)。原扶贫发展支出方向调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二)拓展并细化资金用途。围绕巩固衔接需要,在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不冲突和相区别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拓展资金用途。采取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既拓展明确新的用途,又给区县结合实际细化具体用途留出空间。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将防止返贫摆在突出位置,从产业、就业等方面对监测帮扶对象予以支持。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实施特惠保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继续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兼顾 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群众发展生产和就业增收需求;按照外出务工和返乡在乡的不同特点,支持脱贫劳动力就业。衔接资金用途增加了补助一部分交通费的内容,支持减轻其外出务工成本压力,并与人社部门已有的稳岗补助相区分;对于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继续通过扶贫车间、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以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全方位提升产业发展质量,体现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高质量发展要求。同时,针对农村地区产业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支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水、电、路、网、仓储物流等农业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考虑到脱贫攻坚期间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已经得到显著提升,过渡期衔接资金主要立足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用于支持村内道路、饮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与发改、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资金的支持内容相区分。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项目。少数民族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肩负繁重的改革任务,发展基础相对薄弱,也需要继续适当支持。

3.其他支出。考虑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涉及方方面面,为避免频繁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拟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其他相关支出。为此,《办法》只列了负面清单。

一是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二是非政策允许,不得直接向脱贫群众(含监测帮扶对象)发放衔接资金,不得使用衔接资金购买实物直接发放。

三是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只能按规定用于贷款贴息和地方政府债券贴息)。

(三)优化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原资金管理办法的分配因素和权重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脱贫成效等指标,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按照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确定因素和权重,实行分任务分类测算,并进行综合平衡。各因素相互独立,能够较好反映不同任务特点。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四)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和增强基层自主权。

一是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脱贫攻坚期,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过渡期继续坚持向县级放权。

 二是扩大村级组织实施项目的自主权,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简化村级微小型项目实施程序是基层关切,有助于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也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要求。

(五)发挥项目库的作用。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六)资金分配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

(七)其他方面。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别是资金用途等条款不能简单照搬或转发。

二是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三是本办法自 2021 年7月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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