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遂宁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利用、购买公共服务、发展合作、特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主办单位,是指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和以自己名义订立政府合同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二)特许经营、特许建设合同;
(三)招商、合作合同;
(四)资助、补贴等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五)其它政府合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合同以及国家、省有示范文本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经过调研、协商、拟订、审查、报批、订立、备案等程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制审查等,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在政府合同办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未经授权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约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四)泄露政府及部门内部的合同审查意见;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政府合同草拟后,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将拟定的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一)合同金额较大的;
(二)合同内容涉及重大项目、重点民生工程或者社会影响力较大的;
(三)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应当由市政府审定的。
第七条 政府合同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函;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的草拟过程、可行性论证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资料;
(四)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五)经政府合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六)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送审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将送审资料退回送审单位。
第八条 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
(七)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违反廉洁纪律;
(八)是否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或修改意见。
第九条 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合同主办单位对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对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合同正式文本报市政府批准时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政府合同主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备的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编号、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对签订的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资料,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资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往来函电等资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制审查等资料;
(六)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定期对承办的政府合同进行清理,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并将签约履约清理情况书面通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管理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政府合同管理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管理效益,包括签约谈判、审查节约金额,挽回损失金额,财政资金占用损失,合同管理净收益率等指标;
(三)合同履行情况。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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