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11月14日,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山东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按照省级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提标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通知》按省厅要求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困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年度提高幅度分别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挂钩,同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提标比例分别为5%和7.4%,分别由每人每月953元和7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1元和800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城乡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由每人每月1286元和10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2元和104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分别为每人每年13298元、6650元和3990元。

(三)孤困儿童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省定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确定,由每人每月233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503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省定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2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提高额度同步等额增长,由每人每月169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81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省定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0%和15%确定,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1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3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1元。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省定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8%和15%确定,一级由每人每月16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1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1元。

新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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