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东人社规〔2021〕2号),并于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人社规〔2019〕2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同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21〕2号)文件,亟需制定出台我市新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是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创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8条,主要包含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与控制、监督检查等内容。
《办法》与《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区别为:一是增加了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出项目,资金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技能竞赛、技能评价、技术交流等费用;二是增加了《关于实施金蓝领聚才计划的意见》列支的部分支出项目。
《办法》与我市《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区别为:一是将原《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人社规〔2019〕3号)中“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对县区(开发区)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给予80%补助”删除,支付比例调整为100%;二是支出项目中增加了“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社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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