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监察支队,园区环保分局,各相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现就深入推进2018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根据国务院、环保部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涉重金属企业。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二)高环境风险企业。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二、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三)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的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三、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
(二)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
本通知规定的涉重金属企业、已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一)风险防范。
在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中,环保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二)事故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理赔中,可以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掌握并依法可以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
(三)出险理赔。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损害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防止污染扩大、降低事故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发〔2011〕6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
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的地区,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对污染事故的损害情况进行测算。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约束手段。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4.按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试行)》,扣除其该项得分。
5.将企业是否参保作为环保评先创优及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重要审查内容。
6.总部不在本市的排污企业,原则上在本市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总公司统一投保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证明材料。
7.2011年以来列入试点名单而未参保的企业,除关停并转外,今年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拒不参保的,在企业环境风险评价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降低一级等级,并将有关信息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市信用评价体系,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已参保企业应按期续保。
(二)完善激励措施。
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3.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由保险公司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保险企业、投保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协调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环保局、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和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要主动为投保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发挥保险公司和试点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加强宣传发动。
各县(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和保险公司要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发动,通过开展环保政策法规培训、环保知识竞赛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按照相关规定公开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的信息,引导公众和相关行业关心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
(三)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各县(区)环保局、环保分局要敦促附件所列企业积极参加投保,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目标任务。
请各县(区)环保局、园区分局、试点保险公司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年底,市环保局将对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情况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联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3350183,3333802(传真)
电子邮箱:376782689 @qq.com
附件:1.攀枝花市2018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企业名单
2.资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名单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1
攀枝花市2018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区域 |
1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
东区 |
2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 |
东区 |
3 |
攀钢集团钒业有限公司 |
东区 |
4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炼铁厂 |
东区 |
5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球团厂 |
东区 |
6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提钒炼钢厂 |
东区 |
7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冷轧厂 |
东区 |
8 |
攀枝花市顺德亿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区 |
9 |
攀枝花市金江冶金化工厂 |
东区 |
10 |
大渡口污水处理厂 |
东区 |
11 |
攀枝花市红杉钒制品有限公司 |
东区 |
12 |
炳草岗污水处理厂 |
东区 |
13 |
攀枝花市柱宇钒钛有限公司 |
东区 |
14 |
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区 |
15 |
攀枝花鼎星钛业有限公司 |
东区 |
16 |
小沙坝污水处理厂 |
东区 |
17 |
攀枝花盘江煤焦化有限公司 |
东区 |
18 |
攀枝花市锦利钒钛有限公司 |
东区 |
19 |
攀枝花市龙兴源工贸有限公司 |
东区 |
20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轨梁厂 |
东区 |
21 |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热轧板厂 |
东区 |
22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 |
东区 |
23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选钛厂 |
东区 |
24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分公司 |
东区 |
25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械修造厂 |
东区 |
26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西磁分公司 |
东区 |
27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工业分公司 |
东区 |
28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复合材分公司 |
东区 |
29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辅料分公司 |
东区 |
30 |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合金分公司 |
东区 |
31 |
攀钢集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
东区 |
32 |
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区 |
33 |
重庆啤酒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 |
西区 |
34 |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 |
西区 |
35 |
攀枝花阳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西区 |
36 |
攀煤联合焦化有限公司 |
西区 |
37 |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花山煤矿 |
西区 |
38 |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矸石发电厂 |
西区 |
39 |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精煤分公司一车间 |
西区 |
40 |
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精煤分公司二车间 |
西区 |
41 |
攀枝花市荣昌化工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42 |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43 |
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44 |
攀枝花市天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仁和区 |
45 |
攀枝花市海峰鑫化工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46 |
四川金沙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47 |
攀枝花恒通钛业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48 |
攀枝花市蓝天锻造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49 |
攀枝花市仁通钒业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50 |
攀枝花市钢企欣宇化工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51 |
攀枝花华新水泥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52 |
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仁和区 |
53 |
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
仁和区 |
54 |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 |
仁和区 |
55 |
攀枝花市兴中钛业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56 |
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57 |
攀枝花大互通钛业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58 |
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59 |
攀枝花市天亿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60 |
攀枝花市千易工贸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61 |
仁和污水处理厂 |
仁和区 |
62 |
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
米易县 |
63 |
攀枝花市迷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米易县 |
64 |
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 |
米易县 |
65 |
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 |
米易县 |
66 |
攀枝花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
米易县 |
67 |
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 |
米易县 |
68 |
攀枝花市广川冶金有限公司 |
盐边县 |
69 |
盐边县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 |
盐边县 |
70 |
攀枝花天伦化工有限公司 |
盐边县 |
71 |
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盐边县 |
72 |
盐边县成宗矿业有限公司 |
盐边县 |
73 |
攀枝花恒宏球团有限公司 |
盐边县 |
74 |
四川龙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盐边县 |
75 |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
东区 |
76 |
攀枝花市能缘化工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77 |
攀枝花市旭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78 |
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79 |
攀枝花市朵实工贸有限公司 |
仁和区 |
附件2
资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司名单
序号 |
保险公司名称 |
1 |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 |
2 |
太平财险公司 |
3 |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
4 |
太平洋保险公司 |
5 |
锦泰保险公司 |
6 |
平安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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