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扩大生态环境公众参与途径、提升参与积极性,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经市政府七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遂府办发〔2019〕20号文)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和第三款“举报人,是指采用举报的形式,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删除。

二、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微信、微博举报。举报人向‘生态遂宁’微信公众号和‘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博反映情况,说明参与有奖举报,并提供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修订为“(七)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或者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删除第二十一项“(二十一)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第二十三项修订为“(二十三)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适用行政拘留的,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四、将第十一条修订为“符合第九条举报奖励事项的,分级分类予以奖励:(一)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给予1000元奖励;(二)符合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情形的,给予2000元奖励;(三)符合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三项情形的,给予10000元奖励;(四)符合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情形的,给予100000元奖励”。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订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遂府办发〔2019〕20号文)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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