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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南区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决定《市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南政办发〔2015〕31号)需要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所公布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文件下载:
青南政办发〔2017〕37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doc
青南政办发〔2017〕37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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