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
三、享受人群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四、调整标准
(一)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二)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资金来源
这次增加的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解决。
六、调整程序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并补发2020年1月以来的调整额;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原单位负责调整并补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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