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

二、主要内容: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是指鲁发〔2017〕26号“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鲁组发〔2019〕12号“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鲁发〔2020〕2号“8、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和“11、强化青年人才发展支撑”等政策中涉及博士(后)的生活补助、补贴。

(一)博士后生活补助。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生活补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领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在站时间(或距上次申领)满1年。(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名前200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1)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2)省内用人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身份进入原用人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3)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身份变更为“在职人员”,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4)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博士后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5)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享受出站留(来)鲁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博士毕业生。(2)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正常出站,申领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3)期满出站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申领时已全职在岗工作。

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符合“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补助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原有政策规定予以补助。

(二)博士生活补助。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引进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享受博士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全部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之一:

1、基本条件:a.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b.35岁以下,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2、其他条件:a.近三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名前200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前100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博士毕业生。b.曾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名前200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前100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正式教学、科研职位。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驻鲁企业,省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驻鲁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办理程序

本办法所列补助项目实行分类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的,落实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设站单位(用人单位)统筹使用省财政综合补助以及按规定结合卫生健康资金、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教育发展资金等解决;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市县单位(不含企业)的,由所在市县统筹保障,省财政根据成效给予各市奖补;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中央驻鲁单位(不含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由省人才建设资金予以保障。

核定发放补助,按照资金保障渠道分别进行:市县统筹保障的,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省级根据市县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奖补,并将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的,由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落实待遇发放主体责任,制定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

其中,通过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保障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发放,具体程序为:

1.审核上报。申请人按照劳动(人事)关系隶属,向所在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

2.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复核,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核定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预算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申请,同时将人员名单抄送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管理。

5.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所负责的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

五、办理时间: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通知为准。

六、咨询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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