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我市被确定为10个试点城市之一。我委会同市发改、市财政、市医保等七个市级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卫健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备案管理办法》作为《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旨在落实国家试点意见对于“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的要求,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落实落地,将注重对诊所设施设备等硬件的审核调整为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并规范备案流程。
二、主要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诊所、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定义,实行备案的诊所范围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备案。明确举办诊所应具备的条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备案机关的备案流程,备案诊所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诊所现场核查、依法注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违法处罚等事项。
第四章:附则。明确文件生效日期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备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备案中医诊所、中外合资合作诊所及港澳独资诊所。
二是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区(市)县诊所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三是调整设置标准。执行《诊所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将对诊所设置的审核,从以往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四是简化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备案程序。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备案由市卫健委统一负责,多个执业地点集中备案,压缩备案时间,避免跨区(市)县备案的多次流程。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备案时还需提交一体化管理规范,督促其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五是细化诊所退出机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细化诊所退出机制及监督管理要求。
六是合理设计备案信息表。明确备案申请材料明细及要求,结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等文件要求,合理设计备案信息表,同时作为附件下发,使备案更清晰、审核更便利。
文件链接:http://cdwjw.chengdu.gov.cn/cdwjw/zcwj/2020-06/22/content_8e1d7edfa5cd4180b3703a3e88437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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