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评组办〔2019〕2号关于规范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是区委、区政府推动工作,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重要方法和有效手段。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委发〔2018〕5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表彰奖励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二、表彰奖励项目设立条件

区委、区政府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项目设立要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符合本区工作实际,与职能职责范围相一致,并与国家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国家部委、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相区别。同时要准确概括项目内容,既体现与时俱进,又紧贴表彰奖励主题,项目设置科学合理,并不得设立子项目。针对本区综合性、系统性的重要工作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评选范围涉及面广,项目规模适当,表彰奖励名额从严控制,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三、表彰奖励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表彰奖励活动申报单位向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于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立项申请,同时填报立项申报表,说明项目名称、项目依据、主(承)办单位、拟开展活动时间,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励方式、经费来源及资金总额等内容,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汇总,报区委、区政府审核申报。

(二)评审。市表彰工作协调办、市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备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同意实施的,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四、有关事项

(一)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不得开展。

(二)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个表彰项目每5年开展1次,每年表彰项目不超过2个。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先进集体数量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数量不超过100名;副厅局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市管干部原则上不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处级干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企业负责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

(三)表彰奖励项目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一般应经过计划申报、安排部署、基层推荐、评审、公示等程序,最后印发表彰决定。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可结合有关工作会议等配套举行颁奖仪式。

(四)对不再适宜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可以按规定申请撤销,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为由违规收取、摊派费用,违规发放物质奖励,不按周期、不按批准事项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市表彰工作协调办可研究提出撤销该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纪检监察、财政、人力社保和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表彰奖励活动进行检查,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奖金等。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或以此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承办单位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并按已奖励金额扣减该单位下年度相关经费,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受奖集体和个人不得享受各种政治、经济等有关待遇,由区委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六)清理表彰奖励活动,是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反对形式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重要方面。区委、区政府对规范表彰奖励活动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开展。

(七)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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