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市国资〔2020〕262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市直园区国资监管机构: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96号),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文化类企业和升为市级企业的县(市、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等,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指市国资监管部门、市直园区管委会、受托管理单位)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行为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五)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请示市政府;
(六)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三)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加强项目管理;
(四)对下属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配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地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做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入库工作。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划分为一般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明确审批权限。
(一)一般类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一般类投资项目指除重大投资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以外的合法投资项目。
(二)重大投资项目,企业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下列项目为重大投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超过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的重大投资项目;
2.市直属企业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含)、市直园区企业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股权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项目,企业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下列项目为特别监管类项目:
1.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项目;
2.资产负债率达到70%、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且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3.企业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 企业对年度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管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母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的同时抄报市国资监管部门。
(二)国资监管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企业,企业按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专注主业发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两级以内(集团为第一层级,集团子企业投资决策权由集团根据子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对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对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对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决策文件;
(三)股权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四)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七)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八)国资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四)项目投资收益能力;
(五)是否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六)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七)投资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或报告程序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审批程序后,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后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1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后1个月以内向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可延期次数为1次。未申请延期的,原备案和批复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中止、终止的;
(三)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
(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资效果分析;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国资监管部门。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四条 国资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相应的管理机构等,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审批监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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