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DR-2020-0020001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政府重点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长清区政府重点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7日
济南市长清区
政府重点项目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级重点项目的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切实保证工程概预算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真正做到财政投资项目“物有所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区级财政投资100万元(含100万)以上及区政府确定有必要评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区政府重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前的成本费用概预算进行评审。
第四条 评审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或财政聘请专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是重点项目投资评审的主体。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负责提供评审材料,区级财政部门收到评审材料7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概预算评审。
第六条 重点项目投资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评审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原则,做到评审合理、方法适当、结果可信。
(二)依法依规原则。投资评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三)精简高效原则。评审应当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厉行节约原则。通过组织评审,进一步审核重点项目投资成本费用的合理性,避免项目投资造价虚高,压缩财政投资,节约财政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第七条 重点项目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区财政预算、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工作技术规范及本地工程造价信息。
(三)重点投资项目能够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期的概预算、项目图纸、技术、经济等项目文件。
(四)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依据。
第八条 重点项目投资评审所需费用由政府购买服务支付。
第九条 重点项目投资评审的程序:
1.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前,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的概预算书、设计图纸及其他评审资料。
2.区财政局组织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3.评审结束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给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确定进入下一步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或由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的前期概预算等资料。
第十条 重点项目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区级重点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立项批复范围;项目的总投资及单价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地市场行情;项目前期费用、其他费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费率的取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三)设备、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工艺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运用
区级财政部门将评审报告反馈给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据评审报告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将评审报告形成的投资额作为建议控制价,进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形成的评审报告作为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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