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烟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管企业的财务监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发〔2016〕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烟台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调节企业内部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核定的市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2倍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正职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9-1倍确定,副职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平均系数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具体按照《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烟财金监〔2019〕4号)、《烟台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烟财金监〔20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市场竞争程度以及企业规模因素确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规模系数×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

第九条 规模系数根据企业上年度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确定,各项指标取值均以经审核和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准。计算公式为:

规模调节系数=总资产系数×35%+净资产系数×35%+营业收入系数×15%+从业人员系数×15%

总资产系数、净资产系数、营业收入系数、从业人员系数,根据《绩效年薪规模系数计算表》(见附件)确定。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负责人考核任期的当期不核减。

第十条 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分为三档,其中,竞争类企业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为1.2;功能类企业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为1.1;公益类企业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为1。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市场竞争充分列入竞争类企业,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确定为1.2。

烟台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烟台市城区供水、污水处理等专营任务,同时承担老岚水库投资、建设等重大专项业务,列入功能类企业,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暂确定为1.1。今后将根据集团功能定位及主营业务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其行业分类。

对于其他企业,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主营业务等情况,核定其行业分类和行业竞争度调节系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计算公式为:

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百分比

任期激励百分比具体按照《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烟台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或者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薪酬核定和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定。主要负责人薪酬确定后,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核定后由企业按照当年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由企业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十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企业负责人一般3年一个任期。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按7:3的比例分2个年度兑现。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依据审计结果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其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月数核定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负责人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其在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月数核定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其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月数核定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对任期内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扣发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企业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当期缴费计入负责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标准,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为负责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分配方案及考核兑现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应纳入厂(行)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通过监事会日常监督、财务决算以及与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性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其中,烟台银行可参照银保监机构的监管规定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扣发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薪酬的,除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外,追溯调整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追索扣回多领薪酬。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绩效年薪规模系数计算表

 

资产总额(亿元)

净资产(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从业人员(千人)

数值

系数

数值

系数

数值

系数

数值

系数

60(含,下同)以上

1.3

40以上

1.3

40以上

1.3

5以上

1.3

40—60

1.25

20—40

1.25

20—40

1.25

3—5

1.25

20—40

1.2

10—20

1.2

10—20

1.2

2—3

1.2

10—20

1.15

5—10

1.15

5—10

1.15

1—2

1.15

5—10

1.1

3—5

1.1

3—5

1.1

0.5—1

1.1

3—5

1

1—3

1

1—3

1

0.3—0.5

1

1—3

0.9

0.5—1

0.9

0.5—1

0.9

0.1—0.3

0.9

0.5—1

0.8

0.1—0.5

0.8

0.1—0.5

0.8

0.05—0.1

0.8

0.5以下

0.7

0.1以下

0.7

0.1以下

0.7

0.05以下

0.7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