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7〕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加强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扶持项目”)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扶持项目是指符合《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规定的项目。包括支持引进先进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发明创造等十六类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扶持项目采用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不再组织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给予支持,并加强项目和资金的过程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简称“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承担本区域内项目筛选、受理、考察、审核、推荐申报职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做好辖区内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资金拨付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受市科技局委托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日照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规定,如实申请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制度,积极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及自我评价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凡在日照市境内符合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项目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及个人均可申报市科技扶持项目。


第八条 每年8月份以前,市科技局下发通知,组织申报上一年度市科技扶持项目,对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符合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的项目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市属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 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证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评审、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家负责市科技扶持项目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收集汇总各区县(园区)、市直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类分别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由业务科室(单位)根据需要组成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扶持标准明确,无需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室、单位组成认定组,直接认定,确定拟扶持项目;


需要评审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科技扶持项目类别聘请专家分别组成评审组,按照各类项目专业评审标准,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


“一事一议”项目由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同意,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评审认定结果进行汇总,进一步核实,初步确定拟扶持科技项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 对拟扶持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对拟扶持项目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最终项目结果由市科技局发文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自我评价。项目单位实事求是地对市科技扶持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项目发挥作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科技扶持项目具体评价,根据各类项目专业评价标准,对扶持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项目单位自我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形成每个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最后汇总形成区县(园区)、市直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各类扶持项目特点制定各类项目评价指标,组织进行专业绩效评价,并按照扶持项目类别分别形成专业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汇总各区县(园区)绩效报告和各业务科室(单位)专业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差”三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扶持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扶持项目由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记入信誉“黑名单”,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准推荐申报扶持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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