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驱动、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构建符合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为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提供有力有效的科技服务支撑。
(二)工作目标。围绕产业转型和创新需求,基本建成“规范统一、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具有区域或行业特色的市场化、专业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移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位居全省前列。
到2020年,全市创建10个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100个市级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培养60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1000名专业化技术经纪人才。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技术市场服务管理
1. 完善区市组织服务机构。区市科技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明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及工作流程。
2. 鼓励建设各类技术交易平台。鼓励各区市科技部门和社会机构结合各自优势构建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对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区市技术市场交易平台,优先列入重点科技创新项目重大平台项目给予支持。
3. 推动科技成果精准对接。鼓励举办拍卖会和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线上线下结合方式等活动,开展技术成果精准对接。对社会效益显著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格、规模和参会企业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建设
1. 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园区)和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对我市辖区内设立技术转移经纪专业的高校院所择优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 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市开展技术转移、技术经纪等业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合同成交额的3%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对在我市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我市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进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1. 实施科研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动员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我市企业活动,对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2.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我市企业购买技术、专利等科技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合同经技术合同管理机构认定登记,按年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三、行动保障
(一)加强领导。区市科技部门作为技术市场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完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体系,强化对技术市场的监管。加强县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区市成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主阵地,区市要强化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技术市场跨部门协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技术市场工作。
(二)落实政策。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加强对区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考核,推动县域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阵地。鼓励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
(三)示范引导。加大对技术市场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政策、环境和工作模式创新,扶持和培育一批先进典型。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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