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3日 星期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PDDR-2020-0020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四条 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对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项目的规划、审核、管理、监督和全口径备案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财政局应当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市财政预算。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本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各级各部门开发、维护或者购买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项目,应当先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再由项目建设部门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按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交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项目开发建设审核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分析、云平台资源需求分析、投资概算等内容。

  第九条  收到项目建设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评审结束后,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是相关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依据。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相关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市各级各部门已开发部署的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项目,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全口径备案。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应当每年度组织对备案的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于无法达到绩效要求的项目予以整合或者取消。

  在规定时限内不进行备案,或达不到绩效要求的项目,市财政局停止执行相关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依托青岛政务云平台进行相关项目系统的部署和管理。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新建电子政务云平台;已经建设的,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各部门依托青岛政务云平台开展部署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等活动时,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新建设的业务系统应当全部部署在青岛政务云平台,原有系统原则上也应当在具备条件后,迁移至青岛政务云平台。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监测、分析青岛政务云各系统的监控云资源使用情况。

  各部门应在云资源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系统部署。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在资源使用率不高时(CPU使用率未超过25%,内存周期性峰值未超过30%,硬盘使用率不到50%),向使用部门通知资源核减,在资源使用率过高时(资源使用率超过75%),向使用部门提出资源扩容建议;当系统不再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释放资源。各部门收到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云资源调整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调整,防止财政资金浪费。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包含公共服务域、行政服务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对政务服务的支撑能力。全市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的统一要求,对电子政务外网进行管理和使用。

  各部门电脑终端接入电子政务网络时应当配置静态IP地址,并做好IP地址分配备案、IP与MAC绑定工作。严禁各部门在网络中私接路由设备。

  第三章 政务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政务数据的汇聚和统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总目录。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目录更新机制;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改或者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维护的程序,建立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电子化、结构化、标准化处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购买社会数据的,应当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批准;采购的数据应当纳入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

  第四章 应用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通过青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部分行政机关共享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类型的,应当在本部门编制的政务数据管理目录中注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可以使用其他有关部门的政务数据,但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对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以通过青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可以通过青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有关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有关部门同意共享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答复意见使用政务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务数据开放网站向社会提供本部门有关政务数据的开放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开放本部门政务数据,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使用需求等确定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开放范围。开放范围内的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

  对于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开放网站直接获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数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融合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推行电子政务应用与服务;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手段获取的电子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依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的,其利用数据的行为应当与获取数据的申请保持一致。

  第五章 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有关部门的政务数据出现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形,或者有数据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和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建设管理、应用服务、安全保障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在电脑终端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时更新病毒库并进行病毒查杀;电脑终端的操作系统应更新至最新版本,及时修复漏洞、更新补丁;电脑终端使用人员应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浏览、登录非法网站;发现网络安全问题,应立即切断网络连接,并向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和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应当建立监督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危害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安全,或者利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执行本办法。

  邮政、通信、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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