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解读(系列十、十一)

          解读之十:本次《条例》修订对测绘成果质量有什么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应该如何加强质量体系建设?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担负着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测绘保障的任务,测绘成果质量是各项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的成效。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因测绘成果质量存在问题,使后续建设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规范。为提高测绘单位产品质量,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当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监理工作。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产品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将项目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测绘活动双方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有:1、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3、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4、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及施测单位;5、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此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还有对测绘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测量器具是否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进行监督,组织对全行业测绘成果质量的评定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本次修订新增《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提出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体规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解读之十一:《条例》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应用方面有哪些改动?

  近年来,地理信息应用日益广泛,但地理信息系统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统一,给各个系统间的兼容、数据的共享带来极大的困难,极大浪费了国家资源,而且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推进产生了制约。《条例》修订过程中加入了“加强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统一平台建设”相关内容,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建设、更新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并与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对接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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