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十二:《条例》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方保密面有何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核心利益。近年来,敌对势力窃取我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案件和因保密意识不强、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导致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失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同时,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计算机、网络上存储处理已成为常态,失泄密渠道和隐患大大增加,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与保密形势更为严峻。
为加强测绘活动中的保密监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以及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同时,将原条例中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内容,调整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从资质管理的角度加以规范。
解读之十三: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如何?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具体举措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地理信息产业被国务院确定为新型战略性产业,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文件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近几年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9年底,四川测绘资质单位1400余家,数量全国第一,年从业人数3万余人。经统计,2019年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服务总值近80亿元。统计显示,测绘服务产业关联度大于1:10。在上游直接带动和融合了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技术、测绘仪器等设备和产品的生产和制造,以及各种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产业的发展;在中游直接带动遥感产业、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发展,带动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市场发展;在下游直接带动了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建设,推动我省信息化进程。
新《条例》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方面有多项规定,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同时,加强政策支持引领作用,《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大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从政策环境、简政放权、技术设备推广等方面着力推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让地理信息更好地惠及广大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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