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收回未投入运营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便于五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理解,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现就起草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受网约车冲击,我市巡游车驾驶员收入有所降低,企业经营收益有所下滑。五城区部分巡游车企业出于经营收益和营运风险的综合考虑,在特许经营权到期重新授予或在车辆下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车辆运营,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收回未投入运营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主要内容
对五城区现有未投入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自2020年1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仍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依法收回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原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相应特许经营权自动终止。
解读机构: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
解读人:王国旗
联系电话:028-6188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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