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收回未投入运营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收回未投入运营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便于五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理解,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现就起草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受网约车冲击,我市巡游车驾驶员收入有所降低,企业经营收益有所下滑。五城区部分巡游车企业出于经营收益和营运风险的综合考虑,在特许经营权到期重新授予或在车辆下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车辆运营,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收回未投入运营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主要内容

对五城区现有未投入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自202011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仍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依法收回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原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相应特许经营权自动终止。

解读机构: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

解读人:王国旗

联系电话:028-6188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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