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联网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自 贡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批转市审计局自贡市联网审计监督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审计局《自贡市联网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联网审计监督工作,规范联网审计监督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体现审计的时效性、预防性及建设性价值,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15号)的要求,结合市本级联网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或通过拷贝等方式采集和访问电子数据,开展集中分析、系统研究、分散核实、精准定位的数字化审计监督方式。
第三条  联网审计监督的目标,是通过信息化手段,以非现场审计、非传统时点审计的方式实现对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及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分析,并逐步建立健全涵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体系,推进完善审计制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四条  联网审计系统的建设应考虑与其他审计业务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并将其部署在同一网络(党政网)。
第五条  依法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联网审计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第二章  电子数据的采集
 
第六条  审计机关采集数据前,应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情况。条件具备的,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完整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七条  具备与审计机关网络互联条件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通过专有网络向市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不具备与审计机关网络互联条件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采用定期拷贝和定期报送所需电子信息等方式提供资料。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数据库备份数据,或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标准表数据库数据、数据转换脚本和数据库字典。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程序设计、业务流程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影响联网数据采集的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章  联网审计监督的实施管理
第十条  联网审计项目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与联网审计监督预警项目两类。联网审计监督预警项目按预警结果程度分为建议整改类和即时立项审计类。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联网审计监督过程中需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传真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沟通,也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检查资料送达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联网审计监督中,可以就确认疑点到被审计单位现场核查取证,也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现场核查或调查由2 名及以上审计人员进行,并出示审计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依托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的,应当将联网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纳入该项目审计报告反映。联网审计监督预警项目应当及时以问题函询单、现场查证等方式了解、核实联网审计监督发现的疑点,对审计确认的问题以建议函的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联网审计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保密工作机制,配备安全保密技术设备。
第十五条  联网审计监督项目涉及的审计程序、环节、内容等有关质量控制要素,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仍按审计署和审计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泄露在联网审计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拒绝、拖延提供电子数据和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文档资料,或提供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计算机审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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