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应对我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可以采取联合审计等审计方式。应当防止对同一审计事项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由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自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对未明确上述内容而造成建设资金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核对资料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核对并按时反馈意见。
六、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七、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八、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开标评标、工程验收等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纪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纪律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审计机关要按照“转思路、转职能、转方式”的要求,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履责情况。被审计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一、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通知》(自府发〔2006〕8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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