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东发改政策〔2014〕384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经发局,委机关各科室,市重点办(铁路办)、市服务业办,委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委制定了《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5日。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执行标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给予警告。

2.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1.5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罚款。

3.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执行标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

2.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

3.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执行标准

1.招标人初次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招标人初次违犯,不及时纠正,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招标人违犯2次及以上的,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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