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办发〔2017〕3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关键,构建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小城市和新型社区等空间载体,提升城镇人口集聚功能,统筹推进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土地、财政等领域制度改革,创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体制机制,努力让农业转移人口“离得开、进得来、住得下、留得住、融得进、能就业、可创业”,成为城市的建设者和发展成果的享受者。到2020年,实现32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9.2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完全市民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70%和68%左右。
二、维护农民权益
1.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条件具备的村推行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分离模式,条件暂不具备的村推行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分账运营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注于集体经济发展,村委会专注于居民事务管理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具备条件的纳入城市社区统一管理范畴。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标黑体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逐步实现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3.实行转移备案证书制度。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在原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4.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县镇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5.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其他权益。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健全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修改完善《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年龄、投资纳税、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落户限制,降低城镇落户门槛,最大限度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落户城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为外来人口落户提供便利。放宽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机构以及各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体户设立条件,取消集体户人数限制,及时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以基层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普遍设立社区集体户,为暂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的外来人口落户提供便利。对市内高校录取的省内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本人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以及威海农村户籍大学生在市外高校就读,毕业后希望迁回威海原籍地的,为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制发居住证。将居住证作为在威海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进一步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实现居住证持有人与居住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改善提升住房条件
1.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城镇住房保障能力,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覆盖范围。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租房货币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个体工商户等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落实国家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农民进城购买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农民,县级政府可参照当地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给予合理补偿或发放等额“房票”,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作购房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
3.推进城中村和城边村改造。以重点区域村庄为重点,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序推进村庄改造。按照城市建设标准配套建设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休闲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补齐设施短板,改善就地市民化居民居住条件。到202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7.4万户,改善19.2万市民化人口住房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五、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1.推动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平接受教育。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将随迁子女受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普惠性幼儿园、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其入园、入学。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随迁子女借读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全面落实随迁子女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在我市顺利参加升学考试,凡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均可在我市参加高中段学校升学考试,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凡具有我市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保障城镇教育设施供给,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接受农业转移人口转户区域的实际,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按标准化学校要求,提前规划建设一批幼儿园、中小学,2017年全面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随迁家属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对纳入城镇户籍管理,但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程序复核并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3.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采用日常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病种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合理设置救助标准,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对困难人员及时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1.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依托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打造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网络。推进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适应全域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推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经办服务全面向基层下沉,将农村劳动力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一站式”“一条龙”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加强就业创业培训。依托东部滨海新城等重点区域10个培训基地和16个重点镇培训点,建立覆盖全市的基层公共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下基层”等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推动培训重心向基层下移。取消年龄限制,将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免费培训范围。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模式,切实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水平。在农村居民中大力开展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特色培训,帮助农村居民在家门口就业创业致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同等就业创业补贴和贷款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主创业,并在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等部分政策上对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群体给予适当倾斜。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贷30万元;对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农村新增劳动力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推动有序融入城市
1.推进社区化改造。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城中村、城边村和新型社区,依法实行“村改居”,撤销原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按照便于服务管理、开发利用社区资源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村改居”后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两委”成员生活补贴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与城市社区享受同一政策。探索实行社区“大党委”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着力促进社会融合。建设包容性城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突出文化引领作用,广泛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加强市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教育,促进进城农村居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提升工程,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中担任职务,依法行使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八、强化空间产业支撑
1.做大做强中心城市。认真落实《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2016—2030年)》,坚持中心崛起、两轴支撑、环海发展、一体化布局,以建设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为契机,加快东部滨海新城开发建设,引领中心城市空间优化和转型升级。深入开展大城市试点,按照大城市标准,扩大容量规模,完善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有序推进双岛湾科技城开发建设,加快周边城镇改造,打造成中心城区的重要片区。加快文登城区、南海新区、临港区、中心城区的对接,推进同城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新城办)
2.打造规模化城市组团。加快突破南海新区,强化石岛管理区、乳山滨海新区的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生态支撑,加快管理体制创新,向特色中小城市发展,打造南部城市隆起带。开展荣成市中等城市试点、乳山市Ⅰ型小城市试点,推动荣成、乳山城区提档升级,加快荣成城区与石岛、成山区域南北对接发展,乳山城区与滨海新区相向发展,有序扩张城市规模,提升要素集聚吸纳能力,形成规模化的城市组团,大力发展城市经济。(责任单位:文登区、南海新区、荣成市、乳山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3.引导小城镇差异化发展。加快推进泊于镇新生小城市培育试点、崮山镇中国特色小镇建设,实施张村镇、俚岛镇、蔄山镇重点示范镇提升行动,提升城市功能,打造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的重要载体,实现和重点区域同步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特色小镇,加快环翠区温泉风情小镇等特色小镇建设,充分发挥优势,着力发展特色产业,形成“一镇一品”的格局,提升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产业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发展委)
4.稳妥推进新型社区建设。以一般建制镇、中心村、经济强村为核心,综合考虑地域特色、生态环境、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农民意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村镇规模和布局,实施村庄迁并整合,按照“五化八通八有”标准,统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中居住,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水平高的新型社区,打造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的重要载体。在推进新型社区建设的同时,注重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农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
5.高标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融”理念,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遵循乡村发展规律,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保护自然和建筑风貌,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农村“新六产”,打造就近就地城市化的新载体。到2020年,创建省级美丽乡村连片示范区15个、示范村100个,市级美丽乡村连片示范区30个、示范村200个,打造一批主题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精品示范村,培育“新六产”融合发展典型,构建全域旅游重要板块。(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发展委)
6.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支持经济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镇调整行政区划。对符合条件的镇推进撤镇设街道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壮大城区规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人口集聚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实现依据常住人口测算分配财政资金,增强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办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各区(市)给予资金补助。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完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区(市)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
2.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以市场竞争性配置为重点,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镇供水、供热、燃气、垃圾污水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经营收入不足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合理补偿。在分配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时,优先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新型社区建设、综合片区开发等建设需求,支持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围绕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配电网、双创孵化等重点领域,鼓励区(市)融资平台、企业先行先试,发行专项债券,争取在现有债券品种上创新突破。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和偿债机制。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我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授信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
3.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合理划分市以下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等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市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4.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和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区(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统筹分配各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重点向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多、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程度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成效大、城镇化率提高快的区域倾斜。奖励资金由区(市)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财政部门测算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流动变化及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提高用地保障水平
1.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定地、地随人走”原则,实施规划管控,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区(市)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对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优先支持城镇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对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2.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扎实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指标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新型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空间,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挂钩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应最大限度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有偿流转使用的,要严格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强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区(市)用地保障,促进土地、资金、人口等要素有序流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地力度,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土地存量,保障城镇新增人口用地需求。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十一、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各区(市)作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推进方案,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N”政策体系,以本《实施意见》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市教育局负责制定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相关政策;市公安局负责健全城镇集体户口设立制度,指导各区(市)制定农业转移人口户籍登记准入、户籍转移认定等措施;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需建设用地,纳入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探索制定农村承包土地退出处置利用办法和“村改居”资产改制实施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完善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充分发挥试点的引领作用,加大户籍、土地、投融资、住房等领域的改革创新力度,在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整合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的政策措施支持试点推进,加快推进产城融合示范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中小城市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试点,积极争取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优先在我市布局,形成政策合力。(责任单位: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管理系统。以县级为单元,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涉及人口、农村就地就近市民化人口等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人口信息进行核实、更新,实现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监测。(责任单位: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严格督查考核。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监测、绩效评估制度,全面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情况。改进城镇化考核办法,采取专项督查、审计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市)目标完成情况及重点领域改革任务推进情况进行评价。农业转移
人口市民化列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进一步调整优化考核指标,科学反映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水平。健全工作督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加大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区(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县级)
中共威海市委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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