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汪疃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第四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应满足《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有关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当有独立的“节水设计专篇”。
    节水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中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的计量仪表的配置,所采用节水设施设计的技术特点、优势等内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配套建设中水、海水和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九条  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包括中水处理站、中水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等。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公寓、超级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等商业建筑和居住建筑。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科研楼、体育馆、展览馆等体育、文化、科研、公共建筑,以及游乐场、客运站、医院等。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一条  年设计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设施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水设施的施工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各区节水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配建情况进行验收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文登、荣成、乳山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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