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施工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开工现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施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是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建设单位对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单独发包的,必须在单独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有支护土石方工程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28号)规定,履行相关论证及审查备案手续。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施工,规划部门不予放验线;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不得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签字;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槽程序不予认可,不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管部门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
提倡对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可以将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单独发包。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或桩基工程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限额以下直接发包的,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发放“直接发包通知书”,并据此办理其它相关开工手续。
三、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从事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外地施工企业进威承揽工程项目,应当办理进威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检查其施工现场已修建围档、有车辆冲洗设施等防尘、排水设施后,方可开工。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土石方和桩基工程(地基处理)施工,除依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即时与资质管理和招投标挂钩。各级建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工地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基本建设办事程序,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以及无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
凡建设手续不齐全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参加评先选优,参建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不得评为“诚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