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

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在规定期限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所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监管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区)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和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第五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补贴额=补贴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建筑面积为每户60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差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按下列步骤提出:

(一)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总户数,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保障的购房户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总户数的50%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提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总户数进行平衡、调整后,提出市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总体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责筹集。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各自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符合《威海市区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以下简称《准购资格证》)。

第十条  取得《准购资格证》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购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自主选购商品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在每年41日至531日期间,持《准购资格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二)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户数大于市政府公布的年度计划确定的各区补贴户数时,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各区应当采取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经电脑摇号未被列为补贴对象的申请人,可以在《准购资格证》有效期内继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各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威海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以下简称《补贴资格证》);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应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之内予以复核。

经复审、复核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资格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补贴资格证》的有效期为1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补贴资格证》发放工作完成后,将取得《补贴资格证》的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补贴资格证》有效期内购买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的,方能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在《补贴资格证》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或者购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视为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领取资格。

第十四条  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住房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位于市区内的楼房;

     (二)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所购住房属于多层住宅(7层以下,含7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属于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和补贴数额。

第十六条  已购房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户籍所在区财政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缴销《补贴资格证》。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通报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通过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将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将其已领取货币补贴资金的50%退还给政府;6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退还政府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政府。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购房家庭,应当向原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区财政部门退还货币补贴,并由区财政部门出具《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购房家庭凭《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

退还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 已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购置其他商品住房。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全额追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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