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 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工作,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审批。
二、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涵盖范围之外的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审查通过,由市规划部门初审,经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 政府行文批准。
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景观风貌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 排水规划、防洪排涝规划、电力电讯规划、燃气热力规划等各类 专业规划,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市规划部门初审,有关部门会审,经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政府行文批准。
四、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初审,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政府行文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五、城市规划区内围海、填海项目规划,海岸线利用规划, 岛屿、山体、林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由市相关部门和规划部门会审并报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政府行文批准。
六、港口、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电厂等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划,城市规划区内标志性地段、标志性建筑物、标志 性建筑群的设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山体、沿海岸线一侧 重要建筑物的选址和单体设计方案,历史文物保护区建设及老城 区建筑物的改扩建方案,由市规划部门初审并报市规委会审查同 意后予以批准。其中,需由国家部委或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省规划主管部门 办理选址手续。
七、对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性项目总平面规划和单体设计方案,老建筑物外墙材料、色彩变更方案, 市规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八、将新开发建设的城市住宅区、城市主干道两侧绿化方案 纳入审批程序。市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提出绿 地率指标,由建设单位提报相关地块绿化方案,经市建设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进行绿化施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九、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确定需实施光亮工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十、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必须遵循 “三坚持、三不准”原则,即:坚持规划许可程序化,坚持执法 公平化,坚持参与公众化;容积率不准增,用地性质不准变,公益性配套设施不准减。
凡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09〕132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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