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解读提纲

(一)实施背景。一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二是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推动,保险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我市地域气候特点,主要保障多发性自然灾害和重点社会领域风险。三是保障适度,循序推进。本着“低保额,广覆盖”的原则,由易后难,分步实施。四是统筹规划,精准用力。商业保险与政府救助保险互为补充,重点在民生薄弱环节精准发力。五是简便易行,注重实效。注重保险方案的经济性、效用性和可持续性,争取百姓满意。

(三)主要内容。

1.保险内容

﹙1﹚保障范围。一是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冰雹、地震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家财损失。二是居民家庭发生火灾、爆炸、燃气泄漏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家财损失。三是政府紧急处置约定的重大公共意外事故时,给予的人身伤亡和家财损失救助。四是抢险救灾人员的人身伤亡。五是旱灾饮水损失等其他约定范围。

﹙2﹚保障对象。保障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及其家庭财产。

﹙3﹚保费标准。按每个保险周期为1年核定保费标准,初次投保,按人身伤亡保费每人3元,家庭财产保费每户3元的标准核定保费,以后据实调整。

﹙4﹚赔付标准。一是政府救助保险赔付总限额每年不低于1.5亿元。二是每个灾害种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额,详细赔付标准另行约定。三是特定人群赔付标准可较普通居民适当上浮。

2.运作机制。

﹙1﹚投保资金。政府出资购买,市县两级财政均摊,省财政直管县自行负担。

﹙2﹚承保机构。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1家保险机构作为主承保人,与其他若干保险机构共同承保。视保险运行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3﹚投保主体。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投保政府救助保险。

﹙4﹚保险理赔。一是保险机构接受全天候报案,及时勘察理赔。二是商业保险先行赔付,政府救助保险补充。三是保险机构可代位追偿。

﹙5﹚成效评估。民政部门可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对政府救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成效评估。

二、解读形式

文件的解读采取文字形式。

三、解读途径

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解读内容。

四、解读时间

文件印发后立即进行解读。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