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SZDR-2014-001000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05〕2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上述资产以外的属于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建立由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区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或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定行政事业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资产评估;

  (五)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公物拍卖程序的制定,对资产的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八)负责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上报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大批量及专项设备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八)接受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持有和使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执行区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相关规定;

  (二)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四)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五)对区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制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八)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对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坚持资产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员包括: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员等。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配置专职或兼职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并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三)对本单位存量资产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合理配置;

  (四)对本单位资产的购建、调整、处置进行审查或报批;

  (五)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人员做好年度资产清理核对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的职责是:

  (一)依法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并及时登记,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价值核算、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年度任务、资产家底和编配要求,编制资产购建计划,并列入部门预算;

  (三)做好本单位产权登记,产权年检及统计报表等工作,并会同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定期核实;

  (四)收缴和管理经营性资产占有费。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会同本单位财会人员做好资产清查、登记、报告及资产的账卡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土地、房产、车辆及大型设备、贵重物品、精密仪器的建档管理;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经营性资产项目的论证、申报、审批,并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财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区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八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国有资产,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得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政府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委托管理和授权经营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是指区政府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教育、文化、卫生、公共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委托给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授权经营是指区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当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运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有一定的决策能力、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应当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向区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

  (二)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五章 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购建、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

  (三)与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四)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资产配置通过调剂能够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或者购建。

  第三十一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管理机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相关技术要求,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配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区财政局审批。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状况,汇总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配置计划,并确定资产配置方式;重大资产配置项目,需报区政府批准。

  (四)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的,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配置计划配置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经批准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经批准。

  第三十二条 凡基建设施投资或购置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都必须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各单位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重大事项需报区政府审批。

  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者协议等方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和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实行专项资产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统计报告中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需办理如下手续:

  (一)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区财政局合规性审核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事业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区财政局负责调剂、重组、置换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和资产交接制度。对造成损坏、损失和严重浪费的要追究责任,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对调离人员所管辖及配备的财产,在调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将单位配置使用的财产带走或归为己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无法继续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国家规定需要强制报废的资产;

  (六)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办理处置手续:

  (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

  (二)货币性资金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核销;

  (三)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文件和核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合法依据。

    第六章 资产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股权)出售、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资产租赁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

  (三)对外合作、对外服务收入。指执收单位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外投资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

  (五)对外担保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预算体系,区财政局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统筹安排,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购置和维护等支出。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

  (三)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专项设备进行多次维修等导致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独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或者拍卖的;

  (七)合并、分立或者清算的;

  (八)确定涉诉资产价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调拨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或者资质,并由区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

  第五十一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信息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资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反映一定时期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一种管理制度。

  区财政局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的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的依据之一。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部门预算编制相互约束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便于区财政局及时掌握行政事业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以及合理配置资产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资产运营机构和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区财政局要严格掌握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政府采购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资产运营机构。

  第六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委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2012年6月21日发布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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