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水务局行政应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济南市城乡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济南市城乡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城乡水务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行政诉讼案件包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案件。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应诉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签收法院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
(二)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三)会同职能处室并协调法律顾问,准备应诉答辩意见。
(四)制作并报送有关法律文书;
(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行政应诉活动;
(六)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
(七)负责案件材料的备案、归档。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材料;
(二)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三)参加出庭应诉。
相关直属事业单位配合职能处室做好行政应诉相应工作。
第四条 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经局领导批办后,政策法规处通知职能处室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按照处室职责分工和案情需要确定主要办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协调、汇总整理有关材料和意见。
第五条 职能处室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诉答辩初步意见书面提交政策法规处,并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证据资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需要补充证据、依据的,及时告知职能处室在二日内补充完善。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职能处室提交的答辩初步意见书起草答辩状和代理词,提出出庭应诉建议。
经市城乡水务局行政负责人同意,委托二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并确定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至少有一人为职能处室人员。
第八条 出庭应诉前,政策法规处和职能处室应当将应诉准备情况向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书,由政策法规处按规定制作。
在应诉期间,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相关文书由职能处室制作。
第十条 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前提交法院。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决定书应当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书面告知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且做到“每件必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其他案件由职能处室的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主要办理的职能处室的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未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指定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第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诉讼代理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并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尊重庭审法官和当事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市城乡水务局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一审判决市城乡水务局败诉的案件,政策法规处会同职能处室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三日内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决定上诉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诉状提交法院。
第十四条 市城乡水务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判决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政策法规处负责将应诉的案卷材料整理成卷,送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以市城乡水务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答复、听证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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