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济南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办法》共19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水功能区的定义、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职责、水功能区拟定和批准、水功能区划调整、水功能区划效力、纳污能力核定等方面构建水功能区综合监管体制。
1、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河湖渠库)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保护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区别于省办法中的“江河湖泊”,结合济南实际,将渠道纳入水功能区划范围。
2、分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划分的权限,对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县级水功能监督管理。
3、提出水功能区划全覆盖要求
第六条规定:水功能区划应当覆盖辖区内全部河湖渠库。
4、强调水功能区上下级和上下游、左右岸的一致性
第六条规定: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有关县(区)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5、明确各级水功能区划调整程序
第七条对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水功能区划调整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不同级别水功能区划调整的申请主体不同。
6、突出饮用水源区的管理
第十条对饮用水源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和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7、强化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规定:将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权限划分明确。《办法》规定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以及划分。二是明确了区划的衔接。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三是明确了明确各级水功能区划调整程序。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济南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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