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

SZDR-2016-0010006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中区企业上市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济南市市中区企业上市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进入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境内外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改制上市的市中区内企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是我区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组织、宣传、培训、辅导,受理、办理改制上市企业扶持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改制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中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已由相应资质服务机构进行改制辅导;

  (三)已与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四)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中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三)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有关服务协议;

  (四)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备案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上市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中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取得上市所必需的公司营业执照;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企业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主管部门正式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及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扶持。

  (一)对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扶持资金为150万元。其中,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后,给予7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上市的IPO企业,扶持资金为10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进入辅导期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市中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对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根据不同板块,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或100万元。其中,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在境外OTC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且相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九条  对企业上市改制和财务规范过程中的一次性重大支出,经市中区财政局、金融办确认,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对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的相关支出,经市中区财政局、金融办确认,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上市扶持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改制、新三板挂牌、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每一阶段工作后半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改制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与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备案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上市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企业上市的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或批准企业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扶持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上市改制过程的资金扶持申请;

  2.企业改制审计报告复印件;

  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相关完税证明、税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提交的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原件经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形成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后,区金融办与企业签订上市扶持协议,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