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R-2016-0020004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4〕11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
(一)基本内涵。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二)重要意义。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积极稳妥。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有序调动社会力量,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三)以事定费。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提供,减少或不再增设相应机构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四)存量调整。立足现有项目和资金,盘活现有预算存量,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一般不新设专项。既要避免将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社会力量,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
(五)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六)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工作目标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步骤,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以及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保障措施。在具备条件的领域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分领域打破公共服务市场垄断,优化各类社会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境,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合体系和供给体系,使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取得显著提高。
四、工作机制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域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四)程序方式。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渠道,随同部门预算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各单位编报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突发性应急事项应依托政府采购特殊事项审批机制,由区政府应急办、区监察局、审计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
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服务内容等。
政府购买服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符合投资评审条件的项目,要在购买前进行投资评审。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资金管理
(一)统筹安排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项目,不得组织采购;超预算购买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从本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单位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有关规定支付。
(二)强化执行监控。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三)加强绩效管理。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贯穿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强化单位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监督检查。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牵头,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编办会同区法制办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提出具体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公开本单位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济南市市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