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遵循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等基本原则,坚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问题导向、清单管理、结果倒逼的工作思路,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通过明晰落实责任、构建治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基础保障,着力破解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性障碍和矛盾,切实增强“最先一公里”安全预防能力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化解能力,大力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安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控制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企业安全水平全面提升。高危企业、规模 (限额)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重大危险源和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监管执法能力显著增强。配齐执法设备、执法车辆及制式服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镇乡街道安全监管执法职能明显加强;强化区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建立万州区安全生产智库;充分发挥区安全生产协会的服务职能;积极引导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入驻我区开展工作。
——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严禁审批新建小型矿山项目,限制原有小型矿山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对风景名胜区内原有矿山,实施限期退出机制。2020年,全区大中型矿山占比达60%以上。淘汰关闭规模小、灾害重、基础弱、安全条件差的高危企业。
——安全保障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乡道以上公路危险路段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率100%;城市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检测和病害整治率100%;单壳危险化学品船舶及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全部退出市场。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明显下降。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落实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全面落实《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万州委发〔2015〕5号),明确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衡量标准,要对照谋划工作实不实、干部配得强不强、力量给得足不足、机制建得好不好、问责做得严不严“五条标准”抓好工作统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要对照检查底数清不清、业务熟不熟、投入够不够、作风硬不硬、执行实不实“五条标准”抓好工作落实。健全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专人负责、专题研究、专项检查、专档记录、专案突破“五条要求”履行一岗双责。
按照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细而又细的工作要求,围绕发现不了问题、有问题整改不到位、事故追责问责不严等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内容和方式,监管对象从区属企业向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及渝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乡)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1次研究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突出事前预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
(四)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镇乡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职能规定中。
区安监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本地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办、区气象局、万州海事处、区综治办护路办)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国资委、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区纪委监、监督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全面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中央、市属在万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应依法接受区级部门监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七)推行实名制监管。实行“分级监管,划干分净,落到人头”的实名制监管方式,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按照中央、市属在万企业及建设项目、区属国有企业、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为主,万州经开区内入园企业以万州经开区为主,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以镇乡街道为主,个体经营单位以村(社区)网格为主的分级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分级明确行业管理、专业监管、综合监管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促进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坚持用严格的管理措施和严厉的执法手段,坚决阻止、有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区政府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江南新区及渝东开发区管委会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每年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安监局每年将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安监干部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推荐;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
(九)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督查督办、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方式方法,加大对安全隐患集中频发的镇乡街道和部门一把手督办函询、一年内发生超控制指标1人或一次死亡2人安全区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区,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设立“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配齐工作人员,健全常态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安监局列入行政执法机构,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职能,理顺区和镇乡街道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权限,推进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充实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村(居)、社区设置安全协管员,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全额保障。
(十三)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对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进行调整,独立设置为综合办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厘清镇乡街道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级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和关系。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助区安监局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具体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在镇乡街道现有人员编制内,统筹行政、事业资源,合理核定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一般镇乡、较大镇乡、特大镇乡分别按3名、5名、7名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专职人员,街道参照特大镇乡标准执行。
(十四)明确开发区安全监管责任。万州经开区独立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履行经开区安全监管综合监督职责,其他相关机构分别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机构。建立完善区级安全监管机构委托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行使安全监管职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和实施处罚的机制。
(十五)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促进安全生产向应急管理精细化、应急预警精准化、应急处置精确化方向发展,逐步构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联防联控“大格局”,实现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应急管理、应急指挥和应急救援“三支队伍”建设,推广应急预案简明化、专业化、实战化和应急处置卡“三化一卡”,建立应急救援“建立安全生产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移送标准和流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二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区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区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净化执法环境,保证执法公正;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开辟执法信息通报栏,定期公示各类安全监管处罚决定和强制措施决定。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纠错制度,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二十一)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矿山、化工、金属冶炼、职业健康、法律等专业人才,充实监管执法队伍,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工作,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新录用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必训,在岗人员每三年轮训一次。鼓励在职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报考相关职业资格;鼓励上派下挂锻炼,多渠道提高安监人员素质。定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技能比赛,提升执法水平。
(二十二)强化监管执法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按照国家确定的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保障监管执法需要。详细分析原因,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四)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等产业转型升级。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深化客运企业风险系统运用。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实施属地、分级管控。
(二十五)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预警机制;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控制度,确定红、橙、黄、蓝区科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职业病诊断和救治机构建设,将职业病治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提高职业病工伤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将尘肺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保障及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给予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三十)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财政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安全生产购买服务等方式的支持力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支持,逐步引导企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方面的安全产业。
(三十一)推广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治理经验。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共建共享共用。建立网格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网格员采取走一走、看一看、闻一闻、听一听、讲一讲、记一记“六个一”工作方式,巡查、劝导、制止、报告、跟踪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加强网格员岗前培训,每年以轮训方式开展覆盖全体网格员的集中培训,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十二)建立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全区科技计划,统筹引导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技项目。加快推广应用矿山、危化、交通等高危行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落实企业安全技术装备研发成本补助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安全技术设备研发支出,税前按实际支出额加计扣除,并按新增研发投入10%给予奖励。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运用。
加强互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运用发展,建设安全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矿山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危险品运输企业风险管理系统,推动形成 “云平台+智能终端联合惩戒“黑名单”,通过信用重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保险费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十五)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大问题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附件 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2.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1
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各级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3. 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4.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5. 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6. 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7. 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1. 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 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3.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4. 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区政府事项。
四、区安监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1.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
2.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 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综合性工作;
4. 负责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5. 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综合性工作;
6.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管执法;
7. 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及其下属单位做好大型集会活动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5. 负责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处理本行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6.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城乡建委
1.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模以上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负责总投资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许可;
3.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 指导镇乡转运站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6. 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安全监督管理;
7. 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广场、公园水域、风景区游乐园安全管理;参与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并承担保护工作;
8.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 负责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处理本行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10.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区水务局
1. 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准入、建设、运行以及河道行洪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供水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3. 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塘、库、渠堰等水利设施、本系统的小水电站(含新田、桥亭)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
4.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和长江、河道采砂(石)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负责指导所管辖水库自用船的安全监督;
5.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6. 负责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处理本行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7.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区文化委
1. 负责文化市场、体育活动场馆、公共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3. 负责重大体育活动、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 负责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5.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6. 负责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理处理,牵头处理本行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7.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区卫生计生委
1. 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 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援;
4.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5.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6.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 负责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处理本行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8.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区质监局
1. 承担辖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按检验标准实施检验进行监督;
3. 负责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4.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5. 依法对辖区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 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 履行法律、法规交办的其他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区政府事项。
(二十)区供销社
1. 负责烟花爆竹归口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 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 负责职责范围内商场、市场及有关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配合其他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
5. 负责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理处理,牵头处理本行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6.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区公路局
1. 负责指导监督管辖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2. 负责管辖公路的隐患排查和抢险保通工作;
3. 负责公路路政管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4. 负责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参与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处理本行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6.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区港航局
1. 负责本系统企业安全监管和港口经营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资质管理;
2. 负责长江干线以外地方水域航道管理及维护;
3. 负责长江干线以外地方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4. 负责职责范围内船舶、水上设施等实施法定检验;
5. 负责职责范围内水上交通、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6. 负责职责范围内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7.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 负责本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牵头处理本系统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9.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万州海事处
1. 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按照授权具体负责辖区船舶安全检查、接受船舶进出港报告;
3. 承担授权范围内船员管理工作;
4. 按照授权具体负责辖区口岸查验、船舶登记等工作;
5. 负责辖区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船舶流动污染的现场监管执法;
6. 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 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搜寻救助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 履行法律、法规交办的其他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区政府事项。
(二十七)市邮政管理局一分局
1.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负责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2. 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3. 依法查处邮政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履行法律、法规交办的其他1. 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 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和应急处置;
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区政府事项。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业领域的部门
(一)区发展改革委
1. 负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 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LNG利用领域 (为城镇燃气提供气源的LNG储存设施和油气专用码头除外)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三峡电力供电区域农村电网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
4. 负责将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时下达项目单位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备案;
5.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财政局
1. 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2. 对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
3. 加大对安全生产购买服务等方式的支持力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
4. 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科委
1.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 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4. 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安全可靠性论证和推广;
5.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建立全区地震应急准备和处置的管理机制;
6.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司法局
1.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助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 协调辖区监狱、戒毒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区政府事项。
(十)区政府应急办
1. 统筹协调指导事故灾难应急管理;
2. 指导协调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和应急法制建设;
3. 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基地建设;
4. 指导、协调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
5.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区政府督查室
1. 配合区政府安委会督办区级部门、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重要内容。
(十二 )区民宗侨台办
1. 负责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受理(审批)备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并督促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2. 督促相关一)委
1. 立足监督执纪问责,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 参加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监察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调查,依法依纪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对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3. 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宣传工作整体规划;
2.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事故信息,保持正确舆论导向。
(系统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和执法进行督促检查;
2.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建设;
3. 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开展铁路周边环境的安全综合治理;
4. 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六)区地税分局
在职责范围内,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税额抵免政策。
(八)区工商联
1. 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3. 参与或组织会员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 监督企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十二)区妇联
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八、江南新区管委会、渝东开发区管委会、镇乡街道
(一)江南新区管委会
1. 负责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督促辖区建筑、商贸、工业等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负责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 发布辖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及上报工作。参与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5.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适时组织演练;
6.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7.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制度;
8.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渝东开发区管委会
1. 协助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 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3.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制度;
5. 履行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镇乡街道
镇乡街道全面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6. 如实统计和按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8.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1. 严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3. 严禁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5. 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7. 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9. 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101.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关闭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约束措施:
3. 因上述行为失信的,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监管 主体 | 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按照有关职能职责进行监管。 |
露天矿山
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从事的主要活动 | 2.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4. 严禁相邻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 6. 严禁不经批准采用浅孔爆破开采、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爆破破碎。 8. 严禁不按照规定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
触犯负面清单的后果(含信用约束措施) | 处罚措施: 2. 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重庆、万州的信用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1. 严禁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3. 严禁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 严禁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7. 严禁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关闭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约束措施: 3. 因上述行为失信的,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
监管 主体 | 区安监局和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有关职能职责进行监管。 |
建筑施工
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从事的主要活动 | 2. 严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4. 严禁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6. 严禁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8. 严禁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查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1.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关闭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约束措施: 2.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重庆、万州的信用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3.因上述行为失信的,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
监管 主体 | 区城乡建委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职能职责进行监管。 |
民用爆炸物品
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从事的主要活动 | 2. 严禁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4. 严禁不按照《重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6. 严禁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8.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
触犯负面清单的后果(含信用约束措施) | 处罚措施: 2. 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重庆、万州的信用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1. 严禁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3. 严禁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5. 严禁违反 “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 7. 严禁违规操作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9. 严禁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10.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限制的其他事项。 |
触犯负面清单的后果(含信用约束措施) | 处罚措施: 2. 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信息将重庆、万州的信用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1. 严禁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3. 严禁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5. 严禁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7. 严禁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1.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关闭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约束措施: 3. 因上述行为失信的,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
监管 主体 | 区港航局、万州海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 |
港口营运
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从事的主要活动 | 2. 严禁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兼营理货业务。 4. 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6. 严禁在港口作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规定的危险货物。 8. 严禁不按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关闭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约束措施: 3. 因上述行为失信的,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
监管 主体 | 区交委,区港航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 。 |
特种设备
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从事的主要活动 | 2. 严禁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4.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6. 严禁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8. 严禁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1.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关闭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约束措施: 3. 因上述行为失信的,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
监管 主体 | 区质监局和区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职能职责进行监管。 |
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从事的主要活动 | 2. 严禁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4. 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 6. 严禁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8. 严禁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 1.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约束措施: 3. 因上述行为失信的,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
监管 主体 | 区公安消防支队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 |
附件3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主要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 时间 |
1.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 区安监局、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2. 实行“分级监管,划干分净,落到人头”的实名制监管方式,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 |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3. 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强化过程考核,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 区安监局、区委组织部,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4.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 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5. 实施监管执法效能督查。 | 区安监局 | 2017年 |
6.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 区安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各镇乡街道 | 2018年 |
7. 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职责,优化内设机构,强化宣传教育、督查考核职能,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举报投诉受理能力。 | 区安监局、区编办,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8. 加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 区安监局、区编办、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9.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民航、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 | 区安监局、区编办、区交委、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各镇乡街道 | 2019年 |
10.将区区纪委监委、区安监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政府法制办、区总工会 | 2017年 | |
16.建立安全生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区安监局、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17.按照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移送标准和流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 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各镇乡街道 | 2018年 |
18.加强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净化执法环境,保证执法公正。 | 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安监局、区检察院,各镇乡街道 | 2018年 |
19.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开辟执法信息通报栏,定期公示各类安全监管处罚决定和强制措施决定。 | 区安监局、区政府办公室 | 2018年 |
20.按照国家确定的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保障监管执法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监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配齐执法车辆。 | 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 | 2018年 |
21.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 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2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 区纪委监委、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24.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 区安监局、区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国土房管局,各镇乡街道 | 2018年 |
25.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实施属地、分级管控。 | 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各镇乡街道 | 2019年 |
26.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 区公安局,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27.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 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各镇乡街道 | 2018年 |
28.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高坎砌坡、管线管廊、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和落实管控措施。 | 区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委、区质监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各镇乡街道 | 2018年 |
29.深入推进非煤矿山采场边坡及排土场的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关小扶大。 | 区安监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风景名胜管理处,各镇乡街道 | 2020年 |
30.依法关闭淘汰落后小化工企业,实施退城入园,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 | 区经济信息委、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国土房管局,万州经开区,各镇乡街道 | 2020年 |
31.深化油气开采、输送、净化等领域安全整治。 | 区安监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各镇乡街道 | 2020年 |
32.加快农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 | 区交委、区综治办、区安监局,各镇乡街道 | 2020年 |
33.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 区交委、区安监局 | 2020年 |
34.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健全完善区级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 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各镇乡街道 | 2017年 |
35.10%给予奖励。 | 区安监局、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2017年 |
41.加强互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运用发展,推动形成 “云平台+信息管道+智能终端+统计分析”的安全生产信息服务体系。 | 区安监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 | 2020年 |
42.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互帮互助和技术服务作用。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 |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 | 2017年 |
4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 | 区安监局、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保险机构 | 2017年 |
44.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安全生产领域信用记录和严重失信主体 “黑名单”,通过信用重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重庆)向社会公示。 | 区安监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分局、人行万州:排在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相关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未列明的其他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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