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渡口府办发〔2018〕152号)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渡口府办发〔2018〕152号)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指出,“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减灾能力,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18年9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渝府办发〔2018〕135号),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做出部署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大力发展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我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加快步伐将我区建设为“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生态海绵城市,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有效缓解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内涝事件,其实施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生态效应和社会效果。

二、文件出台情况

由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汇同区内相关部门意见,草拟了《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并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于2018年12月19日起,面向社会进行了连续3天的意见征求后,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12月29日出台了《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渡口府办发〔2018〕152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大渡口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渡口府办发〔2018〕152号)主要内容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规划和用地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术语、适用区域、部门、原则目标、预算、资本模式等。

(二)规划和用地管理。明确了我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规划和用地阶段的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对应职责。

(三)建设管理。明确了我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阶段的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对应职责。

(四)运行维护。明确了我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运行维护阶段的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对应职责。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我区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

(六)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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