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市南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南区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规定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全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认定

(一)学时要求

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经济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审核职称申报材料时,要认真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严格将继续教育学时规定落实到位。

(二)认定依据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14号)。

(三)职责分工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方式、内容、完成学时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如实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其中,申报卫生、中小学教师、会计职称系列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工作,分别由卫生、教育、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按其规定执行;无用人单位申报职称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由负责其职称申报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

(一)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2024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范围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课程、“习近平著作”专题课程,全面深化改革与创新驱动发展、新征程中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数字化技术基础、数据分析基础及人工智能应用等数字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健康维护相关课程,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等。根据公需科目学习范围,2024年度市南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公需科目学习培训,采用线上学习的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网址:www.qdjxjy.com.cn/)”,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学时完成后,平台将自动计入个人“学分银行”。

专业科目。市直行业部门(单位)、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应结合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实际需求,自行制定2024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计划,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审核后,对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项目将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资讯中心→通知公告”和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网址:www.qdjxjy.com.cn/)公布。鼓励各行业协会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积极探索开展“大数据、智能制造、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工程师新兴领域和急需紧缺专业培训,对参加新兴领域和急需紧缺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记培训学时的2倍学时,对给予授课并受到学员和承办单位认可的专家可登记培训学时的3倍学时。

(二)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可采用线上学习(网上远程教育)或线下培训等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既可参加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线上学习,也可参加用人单位、行业部门(单位)、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组织的各种线下培训。

四、有关要求

(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加大政策宣传与指导,立足行业特性,科学合理设置继续教育专业课课程,规范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实施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更新知识结构的自觉性。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创造有利条件,认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时做好学时登记工作。

(三)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四)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市、区人社部门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职称申报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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