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县出台了《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规范我县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该《办法》逐步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对此,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实现科学规范管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我们在参考市区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起草。
二、制定依据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向上级提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有关科室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认真调研,参阅了大量的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吸纳和借鉴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草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逐字逐条进行了修改,力求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
三、重点内容解析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明确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总共四十四条。
(一)增加了城市绿化建设的具体指标要求。
新《办法》增加了一些具体控制指标。如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绿化指标的变化是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二)强调了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新《办法》中第十四条增加了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第十六条强调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中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第十八条规定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第十九条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第二十条指出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三)增加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和赔偿。
新《办法》中增加规定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县有关规定或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
新《办法》中规定“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
四、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平邑县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平邑县滨河西路中段
咨询电话:0539-421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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