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号)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修订了《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12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聊城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且企业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市级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当年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其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三)补助流程。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省、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通知,企业在申请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提出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依照补助标准,对提出补助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汇总后联合推荐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结合省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政策主要变化

(一)与企业年度研发活动统计相衔接。引导省内企业加大投入开展研发活动,激励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认真做好年度研发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二)优化补助比例设置。根据省补助比例,确定补助比例,最高补助比例为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预算执行更精准。

(三)加大对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支持。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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