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办法》

一、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社会中介参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字〔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市科技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聊城市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条,主要为:

第一条,写明《办法》起草的背景。

第二条,明确《办法》所指“社会中介机构”的范围。

第三条,明确中介机构获得奖补的条件,共列出四条,明确社会中介机构需与拟培育企业签订培育服务合同,通过提供政策宣传、财务辅导、人才引进、申报知识产权等服务拟培育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时间至少一年(日历期)以上,且需在签订合同当年向市科技局进行报备,所培育企业当年须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社会中介机构当年需成功培育3家(含3家)以上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明确奖补标准,每通过一家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奖补,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最高奖补20万元。

第五条,明确奖补申请及下达流程,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市科技局发布奖补申请通知,市科技局依据培育服务合同报备及奖补申请情况,统计当年社会中介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依据奖补标准确定奖补对象及奖补金额等流程完成奖补申报。

第六-八条,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奖补资金的用途,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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