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度假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8日
2024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工 作 方 案
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现制定2024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一、抽样环节
全市11个县(市、区),其中肉类在屠宰环节抽取,尿样和禽蛋在养殖环节抽取。
二、时间安排
(一)2024年3月,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最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求,启动实施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2024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监测任务800批次,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2024年4-5月,党组会研究决定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网上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公告、组织专家评审、党组会研究决定承担检测任务的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对确定的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上网公示、与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三)2024年5-6月,完成2024年上半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80批次和2024年聊城市畜禽屠宰环节专项监督抽检180批次。要求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将检测结果汇总情况,以及相关报告、材料送至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网上公布。
(四)2024年7-12月,完成2024年聊城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60批次和2024年下半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80批次。要求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将检测结果汇总情况,以及相关报告、材料送至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网上公布。
三、抽检品种和总数量
(一)抽检品种11类:猪肉、猪肝、牛肉、牛肝、羊肉、羊肝、猪尿、牛尿、羊尿、禽肉、禽蛋。
(二)抽检数量:覆盖全市11个县(市、区),抽检总数量800批次,即:2024年上半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80批次、2024年聊城市畜禽屠宰环节专项监督抽检180批次、2024年聊城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60批次和2024年下半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80批次,全年分四次完成。
(三)抽样要求:
抽样必须到点、到场,每个猪肝、肉类样品均要求来自不同来源(一个动物检疫合格证视为同一来源),样品要记录检疫合格证号,保证抽检样品的可追溯性。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要求,畜禽屠宰场每个样品要求来自不同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屠宰场最多抽取6批次样品。同一产地检疫合格证视为同一来源,畜禽养殖场日龄相同或圈舍相同的视为同一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养殖场最多抽取2批次样品。蛋禽养殖场中最多抽取禽蛋样品2个,要求每批次样品来源于不同的圈舍或日龄。每个样品一式三份,其中检样与备样由检测机构保存,留样在被抽样养殖场或屠宰场同意的前提下,可由抽样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执法机构保存。
四、抽检项目、检测依据、判定依据(原则)
见附表1-1、1-2。所检测项目全部为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五、承担单位
被抽样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抽样,《抽样单》抽样单位盖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执法机构公章,2位具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现场抽样,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现场协助指导。
六、抽检结果报送和异议处理
抽检检测结果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经确证检测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和被抽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被抽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被抽查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同抽检结果。
七、抽检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承担任务的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分别于2024年6月底前、11月底前将综合抽检结果及分析报告送达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抽检结果汇总格式见附表1-1、1-2,抽检完成情况统计格式见附表3,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结果总体情况
(二)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检的地点、环节、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抽检结果分析
1、不同地区比较
2、不同检测项目比较
3、不同环节比较
4、不同品种比较
5、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注意事项
(一)抽检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相关检测规范,执行任务严肃认真,证件齐全,确保抽检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抽检抽样单请参考附表4。
(二)承担任务的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
(三)样品按照《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要求编号。
(四)未经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
(五)承担任务的第三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抽检工作,按时按规定送达抽检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
(六)监督抽检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抽样过程中,要摄影、拍照(影像资料显示时间、地点),以便留存抽检资料。
附表1-1:
2024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产品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猪肉(猪肝)、牛肉(牛肝)、羊肉(羊肝) |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GB 31658.2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氯霉素 | GB 31658.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GB 31658.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 | GB 31658.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禽蛋(鸡蛋、鸭蛋、鹌鹑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GB/T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GB 31650.1-2022 |
磺胺类(以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甲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氯哒嗪计)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31650.1-2022 | |
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 | GB 31658.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31650.1-2022 | |
甲硝唑 | SN/T 2624-2010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碱性药物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禽肉(鸡肉、鸭肉、鸽肉) | 氯霉素 | GB 31658.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GB 31658.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仅限鸡肉) GB/T 20366-200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磺胺类(以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甲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嘧啶、酞磺胺噻唑计) | GB 31658.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土霉素 | GB 31658.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仅限鸡肉) GB/T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指定使用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 | GB 31658.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甲氧苄啶 | GB/T 21316-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GB 31650-2019 | |
动物尿液 |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丙那林 |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附表1-2:
2024年聊城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
水分监测 | 水分含量 | 猪肉、牛肉、羊肉 | GB 18394-2020 | GB 18394-2020 |
违法添加物和 药物残留监测 | 7种 β-受体激动剂 | 猪肝、牛肝、羊肝 | GB 31658.22-2022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和农业部公告235号 |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猪肝、牛肝 | 农业部 1031号公告-2-2008 | GB 31650-2019 | |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羊肝 | — | ||
泼尼松、泼尼松龙、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 | 猪肝、牛肝、羊肝 | — |
注: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在羊肝中无最大残留限量,泼尼松、泼尼松龙、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等4种药物在动物肝脏中无最大残留限量,检测结果不做判定,仅上报检测数据。
附表2-1:
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样品编号 | 样品所在县(市区) | 样品名称 | 抽样单位 | 检测单位 | 被抽样单位 | 被抽样单位类型 | 被抽样单位地点 | 样品检疫合格证号及产地(肉类适用) | 生产日期/批号 | 检测方法 | 检验结果(单位) | 结论 | |||||
指标1 | 指标2 | …… | |||||||||||||||
检测值 | 标准值 | 检测值 | 标准值 | 检测值 | 标准值 | ||||||||||||
填报说明:
(1)样品编号为省局下发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2)抽样单位、检测单位信息如实填写。
(3)被抽样单位类型为养殖场。
(4)被抽样场所地点要具体到市、县、乡、牌号。
(5)样品产地是指产品的养殖地,要尽量具体。
(6)生产日期是指本批次产品生产的日期。
(7)检测方法是指快速筛查和确证检测,检验结果和结论如实填写。
附表2-2:
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 地(市) | 被抽样企业名称 | 屠宰种类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样品产地 | 检疫证号 |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检测结果(μg/Kg) | 水分检测结果(%) | ||||||||||||||||
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特布他林 | 西马特罗 | 氯丙那林 | 妥布特罗 | β-受体激动剂结果判定 | 地塞米松 | 倍他米松 | 泼尼松 | 泼尼松龙 | 倍氯米松 | 氢化可的松 | 糖皮质激素结果判定 | 总体判定 | 水分含量 | 结果判定 | ||||||||
填报说明:
(1)上报用EXCEL电子表格由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纸质版请盖单位公章;
(2)“地(市)”:对于省/自治区填地级市名称,对于直辖市填市辖区名称;
(3)“被抽样企业名称”:请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定点屠宰证上的名称填写;
(4)“屠宰种类”:根据本年度该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进行选择。如,该企业既宰牛又宰羊,则从下拉菜单中选择“牛羊屠宰场”;
(5)“样品名称”:从下拉菜单选择即可,后续应检项目会自动带入默认结果;
(6)“样品编号”:请规范填写抽样时的样品编号,不可简单用“01”、“02”代替;
(7)“样品产地”:请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启运地点”填写完整;
(8)“检疫证号”:检疫证号不能为空;
(9)“检测结果”:填写检出项的检测值后,表格会自动判定结果。未检出的检测项目无需填写任何内容,请勿将表格中默认“0”改为其他内容;
(10)如需增加表格行数,选中未作更改的整行单元格,进行复制粘贴或点击单元格右下角十字下拉即可。
附表3:
2024年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完成情况统计表(样表)
品种 县(市区) | 猪肉 | 猪尿 | 牛肉 | 牛尿 | 羊肉 | 羊尿 | 禽肉 | 禽蛋 | 合计 |
东昌府区 | |||||||||
临清市 | |||||||||
阳谷县 | |||||||||
莘 县 | |||||||||
茌平县 | |||||||||
东阿县 | |||||||||
冠 县 | |||||||||
高唐县 | |||||||||
经开区 | |||||||||
高新区 | |||||||||
度假区 | |||||||||
合 计 |
附表4:
聊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抽 样 单
NO.
抽样地点 | □国家级标准化基地;□省级标准化基地;□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其他( ); | ||||||
抽样地点所属环节 | □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屠宰场;□养殖场;其他( ); | ||||||
受检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抽样类别 |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 |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动物检疫证号 | |||||
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生产单位(样品来源) | 生产单位地址 | 动物检疫证号 | 生产日期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受检单位签署 | 抽样人及被抽样单位(人)仔细阅读下面文字,确认后签字: 我认真负责地填写(提供)了以上内容,确认填写内容及所抽样品的真实、可靠。
经办人: 职 务: 年 月 日 (公章) | 抽样单位签署 |
本次抽样已按要求执行完毕,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确认,并作记录如上。
抽样人:
年 月 日 (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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