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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有关规定,对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12分的,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依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3月19日
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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