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简明问答:《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1、问:规划保护区保护范围是什么?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为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

对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障碍物进行严格控制。

2、问:规划保护区保护标准怎么规定的?

⒈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小于十分之一,且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超过观测场地平面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本站日出方向为59.8°至120.2°、日落方位为239.8°至300.2°,此范围不受保护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最小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最小距离>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最小距离>100米,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最小距离>500米;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风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应规划矿区,不应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3、问:规划具体实施要求有哪些?

本专项规划确定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对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造成影响。气象部门负责制订台站周边气象探测环境的控制标准,规划部门负责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的具体标准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由于新建探测设施而导致保护要求变化时,须及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对于本专项规划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如果有可能超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规划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审查其是否已获得气象部门的书面同意。对于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如果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规划部门予以规划,同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建设实施方案报气象部门备案。本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后,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解读单位:沂南县气象局

咨询电话:0539-3221657

咨询地址:卧龙山路与南外环交汇处北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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