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沂南县气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庄启华解读
《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县政府网站:今天,我们请到同志为各位网友解读一下《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沂政办发〔2023〕51号,以下简称《规划》)。
县政府网站:请庄局长讲讲,出台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专项规划的必要性?
庄启华: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为了保护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水平,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县政府网站:2023年1月1日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正式在新站址启动业务运行,请庄局长讲讲,什么情况下可以迁移气象台站?
庄启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同时,按照气象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了迁移气象台站的两类情形,并规定了严格的申请程序和技术要求:一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二是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决定迁移气象台站。此外,为了保障气象探测信息的连续性,《条例》还规定,气象台站新址与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县政府网站:请庄局长讲讲,如何保护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
庄启华:为了保护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不受破坏,依据《规划》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在观测场日出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县政府网站:请庄局长讲讲,如何促进《规划》的落实?
庄启华: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规划》的落实。一、制定保护标准和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合沂南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三、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县政府网站:好,感谢庄局长的解读,谢谢。
解读单位、解读人:县气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庄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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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沂南县卧龙山路与南外环交汇处北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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